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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是否必須要過戶

車輛過戶 閱讀(5.47K)

一、車輛買賣是否必須要過戶

車輛買賣是否必須要過戶

車輛買賣未過戶不影響所有權轉移。能影響合同效力或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效力的只能是法律或行政法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規範性檔案都無權對此作出限制。我國迄今為止沒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對此作出限制。

法律上的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機動車;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或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法律上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意義主要在於法律調整的原則不同,動產自交付時起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動產則自登記時起所有權發生轉移。交付一般指轉移佔有,動產只要發生佔有轉移就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屬於動產,只要買賣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致,並已實際交付,交易行為即為完成,機動車的所有權即已轉移。

二、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買賣汽車未經過戶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佔有,並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佔有和使用,而對於原車主來說,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執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脫離了他的控制範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實際只是轉移了車輛的佔有,並沒有涉及到所有權的變動。此時也就會造成機動車實際使用人與所有人的分離。要是發生事故的話,所有人的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