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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是適用條件及發生時間和執行機構不同。羈押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而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執行機構是公安機關。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