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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墊付醫藥費怎麼辦

法律未規定肇事方有先行墊付的義務。交警不會確定賠償金額,不會強迫肇事方墊付,只能組織雙方調解,調解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如果調解不成,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判。我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和仲裁機構裁決書、調解書。所以在法院裁決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願意,誰都不能強迫他。

車禍墊付醫藥費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肇事者還是會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醫藥費用的,沒有人會看著傷者血流不止、無法醫治的。至於墊付的費用,則在最後賠償時,予以抵扣。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