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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醫藥費誰先墊付呢

交通肇事之後,一般情況下受害方可以自行墊付醫藥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在一些特別情況下,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後,可以向致害人追償。
其次,墊付金額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即最高可墊付一萬元,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
《條例》另外還規定,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該強制保險或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這幾種情形,則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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