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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 閱讀(1.61W)

重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重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

一、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能轉移保險關係。

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屬我市養老保險範疇。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由徵地實施單位負責辦理參加被徵地農轉非養老保險,老齡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其以上)一次性完清繳費後,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當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月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現為500元)享受養老待遇。該檔案同時規定,同一時間只能享受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因此,從領取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之月起,應停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之後如有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的,必須退回。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有餘額的,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農轉非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喪葬費2000元,有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可享受一次性救濟金(15個月養老待遇)。個人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有餘額的,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中青年人員,在被徵地農轉非並參加農轉非養老保險後,其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封停,待其達到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時,再根據參保人的接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情況作轉移或一次性支付處理。

二、關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被徵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是我市現行的養老保險範疇,它們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1、在被徵地農轉非之前,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屬於參加被徵地農轉非養老保險範圍,繼續按本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標準領取基本養老金。

2、被徵地農轉非“4050”人員參加了農轉非養老保險後:

(1)不再接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按農轉非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即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其待遇標準為達齡時當年城鎮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

(2)接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5年以下的,其達齡時養老待遇標準為當年城鎮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並按每繳費1個月增發1%的養老待遇。

(3)接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執行,其一次性繳納的農轉非養老保險費按15年的繳費年限計算。

3、在被徵地農轉非之前,從未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轉非中青年人員,根據其安置轉非時的年齡補建繳費年限,一次性繳納農轉非養老保險費;安置轉非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4、在被徵地農轉非之前,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根據其安置轉非時的年齡補建繳費年限,並在扣除了安置轉非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後,一次性繳納農轉非養老保險費,安置轉非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如安置轉非前的繳費年限超過了應補建的年限,則不再繳納農轉非養老保險費。

以上就是關於重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政策的介紹啦,我們在進行繳納保險的時候,需要嚴格按照上述的規定進行繳納。另外,在我們進行農轉非之前,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屬於參加被徵地農轉非養老保險範圍,是繼續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待遇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