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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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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山東省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62號)等檔案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障物件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人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徵地,被徵地時擁有相應土地承包權或因徵地被調整土地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物件名單應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提供。

界定保障物件的時間,應以政府釋出的徵地公告日期為準。

二、參保辦法

2011年1月1日《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6號)施行前,未依據《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濟政辦發〔2007〕50號,以下簡稱《通知》)參保,且符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可按照自願參保原則,以村(居)為單位,採取個人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標準分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個檔次,補繳資金記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施行後,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以下辦法執行:

(一)16週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二)被徵地農民中未滿16週歲人員及16週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存入其因徵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待符合參保條件後,按照相關程式記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仍在繳費期的被徵地農民,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符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條件時,按規定將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轉移銜接。

(四)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開始領取待遇的被徵地農民,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其因徵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其因徵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統籌使用。

三、待遇支付

徵地時不滿6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在年滿60週歲時,其因被徵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核算待遇後,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合並領取。其因被徵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參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

徵地時已滿6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其因被徵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對應年齡的支付係數(參照執行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70歲以上的執行70歲的支付係數)核算待遇後,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合並領取,即繳即領。

被徵地農民死亡後,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繼承。

已按照《通知》參保的被徵地農民,其待遇支付按《通知》規定執行。

四、組織領導

各級要將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擺上議事日程,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對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方案和資金落實負總責,積極穩妥解決好徵地遺留等問題,對新徵土地切實做到先保後徵。該項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縣(市)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徵地相關資料,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落實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監督管理和資金劃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待遇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公安、審計、農業等部門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7日

秉持著資訊公開的原則,在政府政策發生變化後,應以公告的方式讓公民悉知,在2015年,山東省政府就山東省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變更在政府官網上作出了公告通知,就該辦法的實行期間、被徵地農民應享受的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待遇,以及該辦法的具體實行機關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