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養老保險>

宜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養老保險 閱讀(1.95W)

第一章 總則

宜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以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各縣市(含夷陵區,下同)為統籌單位,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機制,組織實施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下同)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被徵地農民基本情況的調查、確認工作,稽核被徵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和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物件,並按照職責做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其他相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測算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以及為被徵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核定土地徵用的合法性、被徵地農民失地面積,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應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的物件。

農業(經管)部門負責徵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的界定、核實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徵地農民的戶籍及個人身份資訊。

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和管理相關資金。

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城鎮化建設中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

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物件

第四條 本辦法的保障範圍和物件,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徵地農民:

(一)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

(二)被徵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三)被徵地時戶口在徵地所在地;

(四)被徵地後家庭人均佔有耕地面積不超過0.3畝;

(五)被徵地時年滿16週歲。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物件及標準,以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徵地之日為基準日確定。

第三章 補償標準及參保

第六條 對本辦法施行後新產生的被徵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中,對被徵地時已年滿60週歲的人員,按照不低於被徵地時全市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徵地時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標準的1%遞減。

第七條 對本辦法施行後新產生的被徵地農民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八條 被徵地時男性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女性年滿16週歲不滿55週歲的人員,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被徵地後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 被徵地時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被徵地時未滿60週歲的,劃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與參保人原有個人賬戶資金合併計算,待其年滿60週歲時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統一計發待遇;被徵地時已年滿60週歲的,在享受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再根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參照城鎮職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按被徵地時的實際年齡確定。

第四章 補償資金的預存和管理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制度:

(一)在徵地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先存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開具預存資金到賬憑證;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徵地專案涉及的被徵地農民情況和財政部門提供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出具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落實情況的稽核意見;

(三)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徵地報批材料時,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稽核意見和財政部門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作為必備材料一併上報。

第十二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徵地專案,不得申報徵地。

第十三條 徵地專案獲批後,被徵地農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人員名單及補償金額在其所在村(社群)範圍內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徵地專案獲批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最終確定的養老保險補償金額,對預存資金(含利息)實行多退少補。徵地專案未獲批准的,由財政部門將預存資金(含利息)從預存專戶全部返還當地政府指定的賬戶。

第十五條 徵地專案獲批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被徵地農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應當列入徵地成本,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優先足額安排,不得減免。

第十七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相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

第五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被徵地農民未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在其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其加發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九條 被徵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單獨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縣市,應當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並軌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解釋本辦法並制定實施細則。 各縣市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只要被徵地者滿足被徵地農民參保養老保險條件的,就可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辦理宜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在參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後,政府一般會一次性的發放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具體的補償金額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