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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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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進行繳納養老保險的時候,每個地區的政策是有一定的差異的,我們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當地的政策。那麼,山東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要求我們在進行繳納養老保險的時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麼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山東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山東省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保障其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62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3〕13號)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參加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銜接。

第三條 被徵地農民在土地被徵收過程中除獲取相應的各類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外,由政府撥付一定數額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用於補貼參加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

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體系,在未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補償發放給個人或村集體。

第四條對新徵土地堅持先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後批准徵地的“先保後徵”原則。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應在徵收土地報批之前足額撥付至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社保專戶,未足額撥付到位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審批土地徵收。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省被徵地農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的被徵地農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管理、劃撥和徵地相關資料的提供等工作,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落實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共同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範圍與物件

第六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人員範圍為被徵收土地的擁有相應土地承包權或被調整土地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七條徵地後不實行調地安置的,徵地所涉承包戶的所有成員均為保障物件;實行調地安置的,擁有相應土地承包權並被調整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為保障物件。

保障物件的名單由村(居)民委員會據所涉承包戶實際統計並提供。

第八條 保障物件中16週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辦理。

第九條保障物件中未滿16週歲人員及16週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待符合參保條件後,將其因徵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按照相關程式記入本人相應基本養老保險賬戶。

第十條保障物件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仍在繳費期的,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國家出臺相應銜接政策後,按照規定將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轉移銜接。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物件具體名單應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

界定保險物件的時間,以政府釋出的徵地公告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在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同時,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研究擬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

養老保險方案擬定過程中,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國土資源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指導。

養老保險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徵地的詳細情況、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數額、被徵地農民個人基本資訊及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情況、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

第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應當由被徵地村(居)民及其他參與各方共同簽字確認,並由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養老保險方案經公示無異議的,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核准後,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土地徵收報批之前,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或單獨選址專案用地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將應負擔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一次性足額劃入當地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專戶,並出具資金到賬證明。

如果土地未被批准徵收或批准徵收面積小於申報面積,已經預撥或多撥付的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應退回原預撥單位。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土地徵收批覆檔案10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檔案轉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按批次或專案提供徵地的具體批覆資訊,包括: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專案徵地情況明細表(村居名稱、徵地面積、區片價標準、社保費用等)。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徵地批覆檔案後,根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被徵地農民參保等工作。

第四章 資金、賬戶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應當以徵地所涉承包戶或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按照保障物件實際人數平均分配。

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在未分配到個人賬戶之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

第十七條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因徵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記入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80%記入個人繳費欄目,20%記入政府補貼欄目。不滿6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應按照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繼續繳費;已滿6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按對應年齡的支付係數,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併領取養老金(參照執行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70歲以上的執行70歲的支付係數)。

被徵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因徵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納入當地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統籌使用。

第十八條被徵地農民被徵地時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開始領取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因徵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80%一次性發放給本人,20%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按照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統籌使用。

第十九條 被徵地農民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欄目外,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繼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被徵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流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們在進行繳納的時候,需要注意,被徵地農民被徵地時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開始領取待遇的情況,是和普通的被徵地的農民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的繳納標準需要參考山東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來進行繳納,我們在進行繳納的時候要注意區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