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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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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處理好農村的拆遷工作除了要對被徵地農民進行拆遷補償外,該需要關注他們拆遷後的社會保障問題,如養老保險的銜接處理。為此需要各地市的政府根據被徵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政策,成都政府就出臺了成都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權益。

為了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部門職責

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規定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填制《成都市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名冊》,連同被徵地農民《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影印件送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按《通知》規定的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繳費人數籌集社會保險費,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收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的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資料和社會保險費後,出具《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資料接收單》和社會保險費收據,並按《通知》規定為被徵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關係,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徵收和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區(市)縣就業服務機構經辦被徵地農民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和發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徵地農民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審計部門,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籌集、管理實施監督。

二、社會保險費標準

(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年滿16週歲及其以上年齡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按《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省、市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被徵地農民按《通知》參加社會保險後尚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當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其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無用人單位的,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被徵地農民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符合市政府令第154號有關規定時,不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個參加社會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通知》規定的被徵地農民個人應承擔繳費比例計算出的金額,為其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繼續繳費期間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入金額,以及個人賬戶計息、退還和繼承,按《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參保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4號)有關規定,為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參保後尚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費,繼續繳費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市政府令第154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被徵地農民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從參保之月起為其逐月往前記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被徵地農民曾經服兵役期間的軍齡,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參保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被徵地農民參保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從參保之月起為其逐月往前記錄,作為以往年度繳費基數。按市政府令第133號有關規定,一個自然年度繳費基數不得超過對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 。

(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被徵地農民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為其記錄統賬結合方式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參保後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54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10年的年限,為被徵地農民記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參保時男已年滿60週歲、女已年滿55週歲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繳費的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號有關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時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5週歲的被徵地農民,達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號有關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

(三)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或個人繳費的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支付標準,按市政府令第133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時男已年滿60週歲、女已年滿55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54號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後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被徵地農民,繼續繳費期間和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按市政府令第154號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失業保險待遇

參保時男年不滿60週歲、女年不滿55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前未就業的,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通知》規定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被徵地農民,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八、特殊情形

(一)按《通知》規定參保的被徵地農民,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市政府令第133號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按以下辦法之一處理。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本人按兩種辦法參保的繳費年限合併記錄為累計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本人歷年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為:本人按兩種辦法參保計算的合計繳費指數之和,除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其中,已在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金按規定重新計發。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原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同時退還個人繳費。其中,已在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改按《通知》規定計發。

(二)按《通知》規定參保的被徵地農民,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2號)規定參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按市政府令第152號第十條規定執行。市政府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按《通知》規定參保的被徵地農民,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其綜合社會保險關係按現行政策執行。市政府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九、其他

《通知》涉及被徵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其他問題,按照市政府令第133號及其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154號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以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成都被徵地農民想要參保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就必須滿足成都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到社保局進行辦理。由於各地區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及參保檔次標準會有所差異,所以在參保前最好能對這方面訊息有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