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養老保險>

福州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減員

養老保險 閱讀(1.78W)

一、什麼是養老保險減員

福州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減員

員工離職、合同到期不幹了的,單位到社保辦理社保減員手續,這就是減員。

二、福州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減員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和市政府《印發蚌埠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07〕9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徵地後,失去全部耕地或徵地後人均耕地面積少於0.3畝,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三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提高徵地補償費標準,暫按都市計畫區內每平方米提高4元,都市計畫區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三)財政其他可用資金。

第五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來源:

(一)在徵地時年滿16週歲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後1年內自願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個標準中任選一檔繳費,縣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的15%給予補貼。

(二)被徵地農民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被徵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統一收取,及時繳入社保經辦機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並記入個人帳戶;財政補貼部分由縣財政部門按年劃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經稽核批准領取《被徵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次月起按以下標準發放養老金。

被徵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補充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一)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中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支付。

(二)個人帳戶補充養老金標準按農村養老保險規定計發。

第七條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由本人申請,所在村登記、造冊,公示後經轄區公安、國土部門確認,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批准,填寫《被徵地農民花名冊》和《參保登記表》,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稽核備案,資金劃撥到位後,縣社保機構發放《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徵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第九條被徵地農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被徵地農民養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額,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編制預算,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由縣財政局將資金撥入縣社保經辦機構支出專戶。

第十條被徵地農民在參保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群)或親屬應在當月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減員等有關手續,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個人帳戶有餘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條已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後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隨之取消。

第十二條被徵地農民領取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對於虛報、冒領等違規現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養老保險資金流失或被徵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及辦公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意在為想了解福州被徵地農民提供一些參考,具體還需諮詢當地有關部門。農民擁有養老保險是對未來生活提供一份物質保障,老有所養,可以說是消除養老的後顧之憂。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繼續參考延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