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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條件

涉外婚姻 閱讀(1.46W)
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條件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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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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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證件可參考如下,涉外婚姻公證,外國的法律文書或當事人在外國生成的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授權委託書等,要拿到中國使用,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之後,才能拿到我國使用。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辦理公證是領事的一項職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當事人經常會被告知同外國人結婚或者到外國結婚之前以及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應當將相關的法律檔案進行公證,以證明其法律效力

此種涉外婚姻公證需要到當地涉外公證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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