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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證件

婚前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2.16W)

婚期財產公證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擬好的協議書。其中,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4、當事人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5、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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