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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房產公證

涉外婚姻 閱讀(2.98W)
涉外婚姻婚前房產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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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公證

由於贈予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只辦理贈予公證而不進行房產過戶變更,贈予合同還未正式生效。如果辦理了過戶,你的贈予合同就生效了,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可能在贈予合同中寫入因何原因離婚來如何分割此財產。但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後,寫一份婚內財產約定,並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約定因一方的某種行為導致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得多少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