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涉外專長>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結婚如何去公證

涉外婚姻 閱讀(1.88W)

1、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檔案: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
(3)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3、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範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4、如果用於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涉外婚姻結婚如何去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