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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51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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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51條的內容是什麼

《稅收徵管法》51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釋義】 本條是對退稅的有關規定。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納稅人繳納稅款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的經常性工作,在徵納稅款的過程中,由於理解稅法錯誤、計算錯誤、錯用稅率、調高稅額或財務技術處理失當等各種原因,都有可能出現多徵多繳稅款的情況,那麼對這部分多徵多繳的稅款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條的規定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兩種途徑,一種是由稅務機關發現的多徵稅款,這種情況只要是稅務機關本身發現的,就必須主動通知納稅人並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馬上退還;一種是由納稅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稅款,對這種情況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的申請,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經查實後認定確實是納稅人多繳了,就應當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及加算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一併馬上退還。

為了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一直對多徵多繳的稅款實行退稅的制度,稅務機關的現行做法是,對多徵的稅款需退還納稅人的,於發現或接到納稅人申請退款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退還,也可按納稅人的要求抵繳下期應納稅款。需要注意的是,由納稅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應當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的申請,對於超過了三年時效期限提出的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不再受理。

對於已經入庫的多徵多繳稅款的退稅辦理程式,因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問題,法律需要對這種行為加以規範,為此這次修訂稅收徵管法新增加了有關內容,明確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實踐中根據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一般是先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退稅申請書,申述差錯的原因和多繳稅款的數額,同時提出原納稅憑證的號碼、稅款金額、繳庫日期,報經原徵收稅務機關稽核無誤後,填制收入退還書,經上級稅務機關稽核批准,交納稅人持向代理金庫的銀行辦理轉帳手續,將退稅轉入納稅人開戶銀行存款內。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退庫範圍、提退手續和預算級次辦理退稅業務,不得截留應退還給納稅人的稅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稅款。

綜上所述,《稅收徵管法》51條主要規定的是納稅人多交稅費之後,稅務機關必須退稅的相關內容。根據規定,只要納稅人在三年以內發現自己曾經多交了稅,即使這部分的稅已經被上交至國庫甚至被用於公共建設,也可以跟稅務機關要回來,稅務機關接到申請之後要及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