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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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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刑事審判的任務有哪些?

刑事審判的任務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刑事審判的任務也是內容之一就是審查並判斷控方提出的證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刑事審判的這一任務體現在判決書必須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與否的宣告。

2、審查有關程式性事項。審判不限於實體意義上的犯罪事實,還包括一些程式性事項。如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提出口供系遭受刑訊逼供而來的,以及辯護人提出偵查取證行為違法,因此請求排除證據等事項,也都屬於法院審判的範圍。法院此時應傳喚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不過,實踐中我國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還不多見。

3、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判。在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之後,必須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罰如何執行、判決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作出裁判並予以公開宣告。

刑事審判的三項任務緊密聯絡。法律適用是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以及進行程式性審查的結果,而在審查判斷事實和證據以及進行程式性審查的過程中,同樣存在法律適用問題。

綜上所述,我國《刑訴法》對刑事訴訟立案、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200條主要規定了法院應該合議庭評議後作出判決的型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做出有罪判決。反之,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也有,對於無罪的,要當庭釋放,不得超期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