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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內容是什麼?

國家賠償 閱讀(1.92W)

《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在行使權力的的時候難免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這是誰也預料不到也是無法避免的,不管是誰,國家也好還是個人也好都不敢保證萬無一失,所以才有了國家賠償這一說法,其實就是為了彌補過錯,關於《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內容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來了,希望能夠有所幫助。

第二十八條 【侵犯財產權賠償金的計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是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損害國家賠償的法律,該法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式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明確限制在:法院只有在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式的規定。同時也在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不作為,可以拖延辦案,可以不查明案件事實,可以不依法定程式辦案,不作判決,或者作沒有判決內容的判決,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人民就永遠無法追究法院的責任。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內容是以及相關的釋義,其實就是講的侵犯了公民的權利,應當怎麼去得當的處理的問題,關於這一問題,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線上諮詢我們律師,也可以登入網站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