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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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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專案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二、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

在社會當中,很多人從事一些工程的承包活動,對於工程承包建設的時候,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國家最常見的也就是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工程質量,應當遵循的基本條件和相應的監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