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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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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二、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集體合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計算;在十五日內經稽核登記,勞動行政部門製作《集體合同稽核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簽訂雙方代表的,生效日期為《集體合同稽核意見書》確認的生效日期。

凡未履行其法定報送程式的集體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訂立集體合同對於保障勞動者各項重要權益的實現、協調穩定企業和職工勞動關係、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證集體合同的正確實施,必須強化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和指導作用。因此法律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不僅是訂立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式,也是集體合同的生效條件。勞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內容,實際上是保留了勞動法中原有的規定。該款規定在實踐中可能產生兩種後果:一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的,例如集體合同的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不合法等,集體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三、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在簽字後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的內容一般的民營企業當中是很少會發生的,因為其中提到的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大多數都是在那些國有企業當中,集體合同是由工會組織代替全體職工跟用人單位針對工作時間,薪酬待遇,休假的這些進行協商以後簽訂的,民營企業當中不存在著工會,因此所謂的集體合同也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