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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契稅徵收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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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稅種,人們買賣商品房要繳納契稅、徵收土地要涉及到契稅。一般來說,契稅都是根據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徵收的。各地在契稅繳納方面都有相關管理辦法,其中就包括山東。那麼,《山東省契稅徵收規定》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山東省契稅徵收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山東省契稅徵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適用的具體稅率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及房屋買賣,其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

第五條 

除《條例》、《細則》規定的減免稅範圍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取得房地權屬用於經營的部分,不予免徵契稅。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實際支付金額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徵契稅;其實際支付金額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契稅徵收機關批准,可予以減徵或者免徵。

第六條 

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第七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細則》和本規定的,由徵收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契稅徵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54年8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東省徵收契稅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1997年10月1日後取得房地權屬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補繳契稅。

其中規定了契稅的徵收範圍、土地轉讓契稅的徵收標準及計稅依據、契稅的免徵專案及納稅期限等。根據有關規定,在山東省通過轉讓、拍賣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土地買賣合同的金額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