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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市(地)稅務師事務所及其註冊稅務師來鞍執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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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市(地)稅務師事務所及其註冊稅務師來鞍執業管理暫行辦法

外市(地)稅務師事務所及其註冊稅務師來鞍執業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確保我市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註冊稅務師事務所以及註冊稅務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執業稅務師基本準則》以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鞍山市國家稅務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1-03-18

實施時間:2011-03-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我市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註冊稅務師事務所以及註冊稅務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執業稅務師基本準則》以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市級註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工作制度》的要求,鞍山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外市(地)稅務師事務所及其註冊稅務師來鞍執業的審批備案及其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外市(地)註冊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外地事務所”)是指:註冊地址在遼寧省境內且在鞍山市行政區域以外的稅務師事務所。

執業行為是指:外地事務所在鞍山市境內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的行為。

第四條 外地事務所及其註冊稅務師在本市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必須嚴格遵循《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執業稅務師基本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循《鞍山市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公約》和我市有關稅務師事務所有關管理制度。接受鞍山注稅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我市審批備案的外地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在鞍依法執業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二、審批備案的程式

第六條 申請來鞍執業的外地事務所應具備A級以上稅務師事務所資格。

第七條 外地事務所在鞍執業,必須先到鞍山市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處(鞍山地區注稅行業管理部門)申請審批備案,經批准後方可執業,並接受行政監管。

第八條 外地事務所到本市開展業務,申請審批備案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⒉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影印件及公章印模;

3.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及影印件;

4.在鞍執業人員的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影印件、預留簽名及名章式樣;

5.從業人員的身份證及影印件;

6.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原件及影印件;

7.當地注稅管理部門的證明;

8.事務所承諾書;

9.鞍山注稅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證書的原件經查驗後予以退還,影印件須加蓋外地事務所公章。

第九條 本市注稅主管部門接到外地事務所執業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稽核,做出是否准予在鞍執業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經審批同意的外地事務所,可以在鞍山市從事涉稅鑑證業務或涉稅服務業務,並按要求參加相關培訓、會議及報送相關的報表資料。

第十條 外地事務所應接受鞍山市注稅管理部門的檢查,並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業務資料。

第十一條 外地事務所在鞍執業期間,若被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鞍山市注稅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在鞍執業資格,向社會公告,並通報外地事務所註冊地注稅主管部門,上報省局注稅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外地來鞍執業審批結果1年內有效,有效期過後繼續執業的,需重新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 總機構不在本市分支機構在本市的納稅人,由總機構聘請外地事務所來鞍對分支機構開展涉稅鑑證等業務的,不適用本辦法。

三、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外地事務所來鞍執業(不包括:外省及遼寧省大連市的稅務師事務所)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外地事務所來鞍執業申請審批表(略)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