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工傷賠償解答>工傷認定律師解答>

工傷認定中止後怎麼再申報工傷

工傷認定中止後怎麼再申報工傷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中止後,只在要工傷認定期限內的,申請人可以繼續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要提交申請書、勞動合同、診斷證明等的材料。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