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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中止工傷保險申報

工傷保險 閱讀(3.19W)
申請人中止工傷保險申報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傷保險待遇的被申請人是誰




    社保局,工傷事故發生後,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工傷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工傷事故責任的分攤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維護工傷職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於用人單位承擔了部分工傷費用,可以調動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積極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工傷保險待遇的被申請人應當是社保局。



    對社保局設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社保局是人社局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社保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發生工傷,那麼應該及時的去申請工傷鑑定,只有在得到鑑定結果之後才能確定應該得到怎樣的工傷賠償,而對於工傷保險待遇的被申請人按規定來說是社保局,出示相關的保險記錄並提交相關材料就可以享受保險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