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怎麼解決工傷糾紛
1、雙方協商解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達成一致的糾紛解決方案
2、調解解決。
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3、仲裁解決。
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十)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工傷糾紛的處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發生工傷損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應該按照以下的程式處理: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
工傷糾紛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處理,可以先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那麼才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並按規定賠償所有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