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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社會保險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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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遇到社會保險糾紛怎麼解決

社會保險糾紛問題的具體解決方式分為:

(一)行政處理方式。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髮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濟方式。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於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其次,判決難以執行,由於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

二、社會保險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勞動爭議。

(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四)社會保險金髮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在面對社會保險糾紛問題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勇敢的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進行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