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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工傷無過錯賠償原則的原因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79W)

一、適用工傷無過錯賠償原則的原因是什麼?

適用工傷無過錯賠償原則的原因是什麼?

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 加重了僱主的責任, 有利於保護經濟與談判地位相對弱小的僱員, 體現了勞動法保護弱者、實現社會實質正義的思想。該原則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撐理論和理由, 主要如下:

1. 勞動者勞動環境的危險性, 即人與機器相比總是處於相對弱小的地位, 勞動者受到傷害是難免的;

2. 勞動者的危險來自於用人單位, 即凡利用機器從事生產活動的用人單位都有可能對其勞動者造成的職業傷害;

3. 勞動者受到傷害都是非自願的, 即便勞動者受到傷害有時是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但也並非出於自願。工業社會的法律推定勞動者不會傷害自己。

4. 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利於保護僱員的權益。僱員與僱主相比, 無論在經濟上還是談判力量上, 均是相對弱小的一方, 在遭受人身傷害的情況下, 僱員的處境更加不利, 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 可以使勞動者受到傷害能夠及時獲得救濟。

5. 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 表面上加重了僱主的責任, 但僱主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 或依責任保險的方式, 將所受的損失分配給社會大眾。

二、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為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之中,明確規定了可以被認定為、或者是視同為工傷的情形,從這些條例也可以看出,只要職員的傷情是因為工作才導致的,且經過認定之後,確定職員並不是因為沒有遵守相關規定而受傷,那麼受傷職員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