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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原則過錯推定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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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原則過錯推定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過錯原則過錯推定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體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對於過錯原則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基於上述具體的範圍和適用條件而定,當事人在遇到相關損害案件時,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犯罪事實不清楚的,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判決,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