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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交通事故中的適用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5.91K)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交通事故中的適用什麼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交通事故中的適用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應屬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於該條規定中“高速運輸工具”是否包括機動車,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於高度危險作業範疇,法律界曾存在肯定與否定兩種觀點的分歧。筆者認為,新交通法頒佈後,其第1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此“交通事故”概念的定義,交通事故可因“過錯或意外”而發生,新交通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其中包括故意和過失情形)和意外,特別是意外情形下的事故責任,確認了機動車在道路上執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原則上應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辦理。

《條例》確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終結了處理交通事故過錯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論爭,確立了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但並不否認受害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意味著駕駛方對汽車危險責任、職業上的高度注意義務、優者危險負擔、生命權大於財產權等思想的肯定,也意味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優劣的改變及平衡局面的形成。從《條例》的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不以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過錯責任作為賠償的前提條件,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對近代以來民事上的過失責任做出了修正的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原則,根據這一責任原則,對因機動車的執行造成的損害,其責任的成立,不以加害人主觀上有過失為要件,也不要求受害人對此舉證,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證自己沒有過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交通事故中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所有責任是由過錯的一方進行承擔,有無過錯要根據交通法律判定。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要根據有無責任判定,如果是行人的責任,那麼所有的責任都是由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