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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原則與責任推定原則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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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過錯原則與責任推定原則的區別有哪些?

無過錯原則與責任推定原則的區別有哪些?

無過錯原則與責任推定原則的區別主要如下:

1、適用過錯原則(除過錯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也即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對方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方就自己無過錯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責。而適用無過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受害人不必就此舉證,按法律規定直接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如在無償的民事行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才承擔民事責任無償保管的,保管物的毀損滅失,保管人無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不考慮主觀過錯,自然不存在責任的大小及輕重。

3、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不予適用。而過錯原則則不然,且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特殊情況決定採用。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

1、法定的適用範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民法典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汙染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

2、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對於學校等場所發生鬥毆事件,此時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根據是否盡到了嚴格管理外來人員進出校門的責任,根據無過錯原則,若是學校不能舉證的,其就需要承擔賠償醫療費等的責任。而過程推定原則是需要證明對方實施了侵害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