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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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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合同責任中的一般原則,其適用範圍是較為廣泛的。由於我國採取二無制歸責任原則,因此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過錯責任原則首先適用於違約責任的確定方面,即應以過錯作為確定違約責任的依據。

債務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仍表明其沒有過錯,並應承擔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

然而,在不可抗力發生以後,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沒有盡到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對於擴大的損失部分,仍應承擔損失或承擔責任。還應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對性。在不同情況下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後果是不同的,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被全部或部分、暫時地免除履行責任。

第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天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三,關於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責,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許多學者的看法,“主觀有過錯從錯從而引起違約的,應負違約責任;客觀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違約的,因當事人無法預知或防止,則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情勢變更可以成為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斷等)常常可成為情勢變更的原因。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的介紹。過程責任原則,其實就是在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沒有過錯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雙鴨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