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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一次性待遇由誰支付?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99W)

一、工傷一次性待遇由誰支付?

工傷一次性待遇由誰支付?

工傷一次性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過去由用人單位支付逐漸轉變為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由於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發生工傷事故,對用人單位經濟利益沒有影響,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積極性不高。工傷事故發生後,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工傷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工傷事故責任的分攤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維護工傷職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於用人單位承擔了部分工傷費用,可以調動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積極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十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交通事故工傷的待遇規定是什麼?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於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工傷一旦發生之後,那麼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發放,這就需要進行工傷的等級鑑定,確定完畢之後就可以進行工傷賠償了,具體的工傷賠償金當時由勞動者所在的單位來解除申請,然後由社會保險機構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