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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買賣合同賣方違約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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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買賣合同賣方違約繼續履行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反悔,能要他繼續履行合同嗎?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反悔。我與房主取得了聯絡,最終的結果是必須要給他2萬元,不然他寧願打官司,他說宣判結果最多按照違約責任給我2萬元,賠點裝修費,就能把房子收回,假如真是這樣的話我不是虧大了,還不如給他2萬元得了?,您說我不同意他違約他能把房子收回嗎?一般法律上會怎麼判?我想我是無過錯方,法律會站在哪一邊?我通過中介公司買暫無房產證的拆遷房受法律保護嗎?他當時有市拆遷辦的(雙作價產權互換協議書)我有影印件,包括髮票影印件。假如最終法院宣判我勝訴,他不肯執行判決給我過戶怎麼辦?我國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行為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的性質和特點而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違約責任的方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和種類。“不履行合同義務”示之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是債務人由於某種情形,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再履行債務。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據不履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建成為不適當履行。它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違反合同義務的情況。它包括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違反合同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此外,還有支付違約金及定金責任等形態。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當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情況下,對原合同為履行部分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是指在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後,為防止損失發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行為人採取修理、重做、更換等措施。賠償損失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造成對方損失時,應當以其相應的價值的財產予以補償。據此,對你的諮詢一句話: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不能以未辦理過戶手續為由主張反悔。你可以要求他承擔違責任,並要他繼續履行合同。(以上意見由本欄目編輯人員提供,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