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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是什麼 |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要繼續履行合同嗎

合同糾紛 閱讀(1.06W)

一、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

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是什麼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要繼續履行合同嗎

關於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繼續履行,這個問題屬於合同解釋問題。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民法典》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民法典》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並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並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麼,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並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援。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

二、繼續履行的概念

繼續履行:我國《民法典》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物件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

強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三、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要繼續履行嗎?這個要根據具體的合同約定,當事人主觀意願來判定。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當事人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不履行合同賠償違約金的,可在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中作出選擇;對於約定不合理的合同,可以尊重當事人選擇。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本站為您進行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