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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違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嗎?

合同違約 閱讀(1.58W)

買賣合同中存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發生違約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如果違約方能力受限或者確實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合同在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解除或者終止,非違約方依法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之後,不可以在強制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買賣合同違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嗎?

合同解除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自願在合同中約定對合同解除適用違約金條款,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共利益,合同合法有效。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終止後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中存在一方違約行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果違約方堅持不履行,並且按照約定或者法院判決支付違約金,買賣合同就認定已經終止,對方也不可以要求已經承擔違約責任後的違約方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