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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和辭職有什麼區別嗎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2.35W)

1、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2、辭職和開除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開除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開除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開除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開除和辭職有什麼區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