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勞動關係 閱讀(2.79W)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②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犯有《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且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也夠不上除名。

3、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或者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