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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開除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6.64K)

一、員工開除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員工開除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1、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

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

3、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二、開除的司法解釋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式要件,即:“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過程中,如果涉及到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開除的情況來處理的,這時是不存在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下,則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