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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勞動保障 閱讀(2.08W)

一、關於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關於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1、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的職工。違紀辭退則適用於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

3、實施程式不同。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企業辭退的原則

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予以辭退。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後,是需要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情況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如果員工存在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法的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開除或者辭退處理的,具體的適用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的解除合同原因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