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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閱讀(2.74W)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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