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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懷孕就可以開除的條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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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懷孕就可以開除的條款是否合法

一、勞動合同約定懷孕就可以開除的條款是否合法?

不合法,孕期的女職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懷孕期間的女職工。

1、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產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也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女職工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即使《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也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的,應自動延續到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可以開除員工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有權利開除員工嗎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看上去是男女平等的時代,但實質上很多職場女性往往是工作跟家庭都很難兼顧得到,如果要選擇工作,甚至連自己懷孕生子的時間都得往後排,在職場中懷孕的這些女職工,很多時候也就是面臨著被公司找各種各樣的藉口給開除了的境地,如果公司執意要這樣做,孕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跟公司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