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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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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一方和接受勞務的一方在確定勞務關係的時候簽訂的一個合同,它本身是屬於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這裡面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如果有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話,應當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在合同當中並不是所有的條款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一些條款上,具體哪些條款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對於以下這些條款是可以自行協商的:

一、第一是對於試用期和培訓期間的問題。

1.通常來講,勞動者在進行正式的勞動之前會有一個試用期,在試用期間之內,勞動者可以看出自己適不適合這個崗位,用人單位也可以看出勞動者那種就是不是自己想要的人才,所以這個試用期是非常必要的。

2.當然在試用的期限之內,雙方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必須在試用期滿了之後才可以做出決定,當然這個時間也是由雙方自行約定的,只要不超過國家給出的上限都可以在這個使用期間之內,要不要進行培訓以及培訓的費用由誰來承擔什麼,也可以自行約定。

二、第二是對於商業祕密的保守,以及如果洩露了商業祕密會有怎樣的賠償。

1.在企業當中,商業祕密通常是這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包括產品的各項技術說明,以及公司的發展方略等等,這些對於在企業競爭當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作為該公司的員工,對這個商業祕密是有保守的義務的。

2.在保守商業祕密的時候,也可以和公司自行約定什麼樣的東西屬於商業祕密,自己必須要保守,並且簽訂這個保守協議,如果由於自己的原因導致這個商業祕密被其他競爭對手知道的話,自己要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3.這些都是自行約定的,因為每個公司對於商業祕密的重視程度是不太一樣的,所以沒有辦法全部進行統一規定。

三、第三是對於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

1.在我國,勞動者勞動的過程當中,需要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但是除了那些法定的保險和待遇之外,公司也可以額外給出其他的待遇,例如年假的時間,每年是否會出去旅遊,如果員工的家屬出現了一些意外的話,公司會不會有其他的補貼等等。

2.這些沒有法律規定,但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員工對於企業的歸屬感,企業是可以自行規定的,當然這些條款商定好了之後就可以簽署到勞動合同裡面,讓雙方的意思能夠有一個書面的表示,如果出現了意外的話也有東西可以依靠,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的這三個部分大致就是在勞動合同的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的部分,如果雙方對於其他的額外的東西也想要進行約定的話,同樣可以寫在合同裡面,一定要尊重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只要不違法都可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