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4W)

一、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除了必備的主體、期限、報酬等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服務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競業限制、違約金等條款。

可以納入勞動合同法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的條款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該條款涉及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調整;

二是該合同條款屬於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範圍,即不屬於法律或法規對勞動合同條款進行強制干預、無協商餘地的情形。就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而言,合同雙方的名稱、住所、地址等資訊屬於客觀事實,不涉及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故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

而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亦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故應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比對勞動條件事項範圍。此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服務期、競業限制條款、違約金等條款,亦涉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因此亦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的新舊合同條件比對範圍。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避免或者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是最有力的證據,當出現勞動爭議時,可以依據其中的條款維權。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明確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