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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請假國家規定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2.77W)

懷孕期間請假的國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懷孕期間請假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