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糾紛解答>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法定公積金名詞解釋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1.35W)

法定公積金是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提取的。會計上,一般將法定公積金稱作法定盈餘公積金。在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當年淨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積金名詞解釋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