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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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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

關於《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

根據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幾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有關規定及《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現將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藥字[89]第38號

頒佈時間:1989-07-10

實施時間:1989-07-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藥品管理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提到的“違法所得”,係指上列條款所述的違法活動中牟取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

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提到的“非法所得”及《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提到的“非法收入”其含義與上述“違法所得”的含義一致。

三、關於“正品價格”:係指商業零售價格,即零售商業企業向消費者供應時的劃定價格。

四、《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經國務院批准頒佈實施之後,我部及有關部門並沒有行文廢止[85]衛藥字第59號“關於對製售假藥、劣藥案件經濟處罰的通知”。因此,除與《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有牴觸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外,其餘規定仍應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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