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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交通肇事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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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刑法名詞解釋交通肇事罪是什麼?

1、主體: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裝置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排程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

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裝置相聯絡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4、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綜上所述,通過從犯罪的四大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對交通肇事罪進行司法解釋,相信大家已經對交通肇事罪這個刑法名詞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