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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產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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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廣東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獎勵假。基本假98+廣東省獎勵假80+廣東省難產30天=208天。

廣東產假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