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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可以請長期病假嗎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1.76W)

目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懷孕期請病假的最長時間,在不影響生產生活的情況下,職工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職工需要提供需要休假的醫院證明。《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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