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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怎樣理由才可以請長期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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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怎樣理由才可以請長期病假?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擁有至少90天的產假,職工可根據自身和胎兒的情況安排和申請產假。圍產期與產褥期均可包含在此產假內,多次產檢不屬於病假,可帶薪進行產檢。我國法律對女職工和孕期職工較為照顧,除產假外還規定了家屬和其他孕期婦女特殊休息時間。

懷孕怎樣理由才可以請長期病假?

一、國家規定

(一)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1、產假:98天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其他可以請的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範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規定如下: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某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工資按照病假髮。

注: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建議到當地相關部門諮詢清楚。

二、注意事項

1、可充分利用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法定假,如產前檢查假、產前休假等(詳見博文《女職工三期假彙總》)。

2、由合格醫院開具請假條請病假(法律並未規定,此處需女職工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明確要求,儘可能符合用人單位的醫院要求)。

關於請病假能請多長實際,法律並無具體的限制,病假長短視病情情況確定,由醫生決定,法律和用人單位都無法也無權決定。

2、若病假超過3個月以上的,應當適當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益,注意勞動部頒發檔案中“醫療期”的制度。

若身體極度不適或需要遵醫囑進行保胎,可向單位申請假期,難產者假期可延長。除了產假外,已經繳納國家規定社保的職工可領取生育津貼等各種補貼。注意在懷孕、哺乳、生產期間,單位是不可以辭退女職工的,有法律問題可以在本站直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