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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過了時效怎麼辦

勞動仲裁 閱讀(1.9W)

一、勞動仲裁過了時效怎麼辦

勞動仲裁過了時效怎麼辦

一些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而耽誤了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對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訴的權利,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例如,因地震、水災、火災等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爭或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則範圍很寬,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部門申訴延誤時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等,至於“理由”是否正當,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3)申訴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申訴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後不超過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應分以上三種情況處理。

二、勞動仲裁時效過了規定期限,能否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衝突,根據後法優於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後應當以其為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於這個問題規定。

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後,在合併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後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實務中處理此類問題需注意:

(1)應當確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了時效期間,是否存在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屬於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2)如果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的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

對於確已超過仲裁時效,又無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很多種,勞動者需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更好的解決方案。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選擇勞動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來爭取回自己的權益。